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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學金 李文琦 - 輔導室公告 | 2017-08-17 | 點閱數: 642

請參閱以下辦法,符合資格者請於 106.09.08(五)前向本校特教組索取申請表。

 

臺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獎補助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第三條 本辦法獎補助對象為臺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經臺南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
第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獎補助金:
一、代表學校參加政府核定之競賽或展覽獲得前五名之成績或相當前五名之獎項,並領有證明者得領補助金。
二、上學年度學業成績甲等或八十分以上,且品行優良得領獎學金。
同時符合前項二款資格者,應擇一領取。
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之補助費、獎學金、其他機關團體之獎助學金,或已領取教育代金者,不得再依本辦法申請獎補助金。
已領取獎補助金者,同一教育階段三年內不得重複申請。
第五條 違反前條第三項之規定者,除取消本獎補助金之獲獎資格外,並追回已領取之全額獎補助金。
第六條 本辦法獎補助名額,每學年以二百四十名為原則,每名新臺幣五仟元;確定名額視當年度預算金額之寬絀,於複審時研議之。
申請學生超過前項之確定名額時,依下列順序發給:
一、代表學校參加政府核定之競賽或展覽獲得前五名之成績或相當前五名之獎項者。
二、上學年度學業成績較高者,但成績相同時,以上學期帄均成績與下學期帄均成績相比較,進步分數較多者。
第七條 申請獎補助金者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證明,由學校於每學年開學後一個月內召開初審會議陳報主管機關,經主管機關核定後發給獎補助金。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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