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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黃惠美 - 人事室公告 | 2018-10-12 | 點閱數: 403

主旨: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民國 107 年 7 月 1 日修正施行時仍在職之現職聘僱人員,其選擇繼續參加離職儲金者復經機關聘(僱)用時,是否仍得繼續參加離職儲金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7 年 10 月 4 日部退四字第 1074651125 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有關 107 年 7 月 1 日本辦法修正施行時仍在職之現職聘僱人員,如選擇將同年月日以後年資繼續參加離職儲金者:
(一)於該聘(僱)用契約期滿後復經原機關依規定繼續聘(僱)用或改聘(僱)用,且聘(僱)用期間接續未中斷者(不論是否經原機關公開甄審〈選〉),爰准其仍得繼續參加離職儲金。
(二)約聘僱人員如遇有訂約機關與服務機關不同情形者,以「訂約機關」為認定基準。「訂約機關」指派至本機關或他機關服務者,於契約有效期間,自應繼續參加離職儲金;該聘(僱)用契約期滿後,如經「訂約機關」以上開情形繼續聘(僱)用或改聘(僱)用,且聘(僱)期間接續未中斷者,亦得繼續參加離職儲金。
三、聘僱人員之聘(僱)用情形非屬上開說明二所敘情形者,應依本辦法第 8 條之 1 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即依勞退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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