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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本局114年10月13日南市教課(二)字第1141143231號函(諒達)續辦。
二、為辦理各校教師轉任審核作業,貴校倘有115學年度欲轉任旨揭教師,請依前函說明四之規定,於115年3月18日前檢具欲轉任教師之相關資料函報本局,俟本局核准後,始可辦理後續轉任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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