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衛生局115年9月9日南市衛國健字第1150122274A號函辦理。
二、旨揭修正草案,修正內容包括民眾持有及使用電子煙屬違法行為,並於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不裁處罰鍰,僅沒入之,爰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規劃辦理電子煙回收作業(下稱本作業),衛生局及轄下37區衛生所服務臺均放置電子煙回收桶,請協助宣傳本作業。
三、本作業自115年9月8日起至《菸害防制法》施行後1個月緩衝期屆滿,回收全程不記名,無須提供任何個人資料,請有需要之民眾於回收點機關之上班服務時間投遞,並確認機身與煙油已妥善包裝,避免煙油外漏或碰撞危險。
四、請貴校協助於跑馬燈投放下列文字:「電子煙危害健康,切勿購買、使用或替他人保管電子煙,已持有者可善用本市37區衛生所及衛生局回收點主動投遞」;如有可播放圖片之電視牆,亦請協助投放附件宣導圖卡,後續衛生局將於菸害防制法修正施行後緩衝期屆滿前,另行通知停止回收作業日期。
五、檢附電子煙回收作業宣導圖卡電子檔1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