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函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修訂發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6 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6 年 8 月 17 日臺教國署高字第 1060085071 號函辦理。
二、檢附「發布令影本」、「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及「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各一份(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