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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黃聖傑 - 人事室公告 | 2025-12-02 | 點閱數: 50
  • 有關具公務人員身分之人員(含校長及教師兼任行政教師)赴陸、港澳,應依規定申請,相關程序說明如下:

(1)赴大陸地區者:應於出境前填具「赴大陸地區申請 表」,經服務學校核准後影送學校權責單位留存,校長 部分另函報本局核准;返臺後應填具「赴陸人員返臺通 報表」,並影送學校權責單位備查。

(2)赴香港、澳門地區者:應於出境前填具「赴港澳地區通 報表」,經服務學校核准後影送學校權責單位留存,校 長部分另函報本局核准;若因公務需與特定人員會晤或 聯繫,應填具「赴香港或澳門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 通報表」;請假單應檢附大陸委員會「國人赴港澳動態 登錄系統」登錄畫面。

  • 自 115 年 7 月 1 日起,針對違法(規)人員,將依相關懲處原則予以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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