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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黃惠美 - 人事室公告 | 2019-01-02 | 點閱數: 637

主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辦理各項法定訓練測驗開放受訓人員得申請閱覽試卷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07 年 12 月 25 日公評字第 1072260456 號函辦理。
二、為維護受訓人員權益,在不影響訓練測驗客觀與公平前提下,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參照典試法第 26 條及考試院訂定發布之應考人申請閱覽試卷辦法,開放該會辦理之各項法定訓練測驗受訓人員得申請閱覽試卷,爰修正「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及所屬機關辦理各項訓練測驗試務規定」相關規定;另依規費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訂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閱覽試卷收費標準」。
三、前開修正「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及所屬機關辦理各項訓練測驗試務規定」,計新增 8 點、修正 3 點,修正重點如下:
(一)受訓人員閱覽試卷之範圍及保訓會提供閱覽之方式。(修正規定第 50 點)
(二)受訓人員閱覽試卷之申請期限、方式及不得申請事項。(修正規定第 51 點)
(三)閱覽試卷保訓會之辦理期限。(修正規定第 52 點)
(四)保訓會應將閱卷委員之資料予以彌封。(修正規定第 53 點)
(五)受訓人員閱覽試卷之閱覽時間。(修正規定第 54 點)
(六)受訓人員閱覽試卷之作業程序。(修正規定第 55 點)
(七)受訓人員閱覽試卷之禁止行為。(修正規定第 56 點)
(八)身心障礙受訓人員申請閱覽試卷如因觀看有困難,保訓會得提供必要之協助措施。(修正規定第 57 點)
四、前開訂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閱覽試卷收費標準」,共計 4 條,重點如下:
(一)本標準之訂定依據。(第 1 條)
(二)閱覽試卷之收取費用對象及費用額度。(第 2 條)
(三)閱覽試卷之範圍。(第 3 條)
(四)本標準施行日期。(第 4 條)
五、檢送保訓會 107 年 12 月 22 日公評字第 1072260445 號令修正「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及所屬機關辦理各項訓練測驗試務規定」部分規定發布令影本、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以及同年月日公評字第 10722604451 號令訂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閱覽試卷收費標準」發布令影本、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各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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