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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佳靜 - 教務處公告 | 2017-03-15 | 點閱數: 579
  • 依據教育部 106年 3 月 6 日臺教師(三)字第 1060018063C 號函辦理。

 

  • 依 104年師資培育統計年報,中等學校資訊科技領證師資人員所持教師證書類別包含:「中等學校-電腦(電子計算機)」( 88 課綱)與「高中-資訊科技概論科」( 99 課綱)教師證書等,請貴校鼓勵教師,現行持有中等學校資訊科技相關合格教師證書之現職及儲備教師,報名參加增能學分班,並於修習完成後,可發給中等學校科技領域資訊科技專長教師證書,俾於 107 課綱實施就任教職能名實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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