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增進臺南市學生美術創作素養,落實學校美術教育並配合 105 學年度全國學生美術比賽,特辦理本次比賽。
本比賽辦理方式、組別、各組徵件類別及應徵作品件數如下:
(一)辦理方式:
1、普通班:參加普通班組者,全市採南、北 2 區方式辦理,分區方式請參閱實施計畫第五條規定,各區各類項錄取前 6 名(第一名 1 名、第二名 2 名、第三名 3 名)參加全國決賽。
2、美術班:參加美術班組者,採全市共同評比方式,各類項各錄取前 12 名(第一名 2 名、第二名 4 名、第三名 6 名)作品參加全國決賽,不另分區(美術班之資格認定,請參閱實施計畫第六條第(四)項規定)。
(二)比賽組別:國小、國中及高中(職)組等 3 組。
(三)各組徵件類別:
1、國小組:分繪畫、書法、平面設計、漫畫、水墨畫、版畫等 6 類。
2、國中組及高中(職)組:分西畫、書法、平面設計、漫畫、水墨畫、版畫等 6 類。
(四)應徵作品件數:
1、國小組: 60 班以下學校各類各組作品以 7 件為限、 61 班以上各類各組作品可增加至 9 件;設有美術班之學校,參加美術班組,各類各組作品可增加至 12 件。
2、國中組: 30 班以下學校各類各組作品以 7 件為限、 31 班以上各類各組作品可增加至 9 件;設有美術班之學校,參加美術班組,各類各組作品可增加至 12 件。
3、高中(職)組:每校各類各組作品以 7 件為限,惟設有美術(工)班(科)組(包括設計類科)之學校,參加美術(工)班(科)組(包括設計類科),各類各組作品可增加至 12 件。
4、上開班級數含分校,但不包含幼稚班、特教班及藝才班。
5、同一類組每人限送作品 1 件,且每件作品之創作者為 1 人(指導教師亦為 1 人),每人至多參加 2 類。
相關計畫內容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