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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習 李榮欣 - 學務處公告 | 2017-07-25 | 點閱數: 694

說明:
一、依據環境教育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所有員工(為其投保且當年度工作滿 3 個月以上)與師生均
應於每年 12 月 31 日以前參加 4 小時以上環境教育,並於翌年 1 月 31 日以前,以網路申報方式提報當年度環境教育執行成果。倘違反前開規定,經主管機關命其限期辦理,屆期未辦理者,處新臺幣 5,000 元以上 15,000 元以下罰鍰,並令其有代表權之人或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接受 1 小時以上 8 小時以下環境講習。


二、依本市低碳城市自治條例第 8 條規定,本府各級機關、公立學校與公營事業機構所有員工與師生均應每年參加
2 小時之低碳環境教育,該時數得列入環境教育法之環境教育時數計算。

三、若有環境教育終身學習網操作相關問題,可至本府環境保護局環境教育資訊網/環境教育終身學習網操作教學( http://goo.gl/lSZsRi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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