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部分條文業奉總統本( 104 )年 2 月 4 日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12491 號令修正公布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4 年 3 月 11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40020169 號函辦理。
二、該修正案增訂第 15 條之 1 條文;刪除第 18 條至第 20 條條文;並修正第 2 條、第 6 條、第 16 條、第 17 條、第 23 條及第 27 條條文。檢附總統令公布內容、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 1 份,本修正案已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 7179 期(請見總統府網站 http://www.president.gov.tw 公報系統)。
三、該修正案涉及各級學校部分:為因應國際人權趨勢,取消非本國籍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之入境及停留、居留限制,刪除現行條文第 18 條至第 20 條。
四、另查立法院第 8 屆第 6 會期第 18 次會議修正旨揭條例部分條文時,通過 7 項附帶決議部分,本局業於 104 年 3 月 11 日以南市教安(二)字第 1040243976 號函轉知貴校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