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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 陳少軍 - 學務處公告 | 2021-04-15 | 點閱數: 342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 110 年 4 月 6 日府警少字第 1100374433 號函轉內政部 110 年 3 月 19 日台內警字第 1100011217 號函辦理。
二、少年事件處理法(以下簡稱少事法)係於 108 年 6 月 19 日修正公布,為落實修法意旨,維護少年最佳利益,並避免其偏差行為之預防及輔導工作逕循現有警政或司法手段處理,改以社政與教育系統於前端為處置及輔導作為,行政院與司法院會銜發布旨揭辦法。
三、旨揭辦法共計 19 條,重點摘述如下:
(一)偏差行為包括少事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觸犯法律行為(以下簡稱觸法行為)、少事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行為(以下簡稱曝險行為)、其他不利於自我成長或損及他人權益,而有預防及輔導必要之行為(第 2 條)。
(二)執行人員執行職務時發現少年有偏差行為,得先勸阻或為其他適當處理,並得採適當方式通知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少年之人、就讀學校(第 5 條)。
四、檢附來函及條文全文各 1 份(如附件)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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