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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 陳少軍 - 學務處公告 | 2021-05-18 | 點閱數: 511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0 年 5 月 4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00046186 號函辦理。
二、依據教育基本法第 8 條第 2 項規定略以:「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另依教師法第 32 條定略以: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之義務。」
三、查本市 109 學年度上學期體罰問卷調查結果,仍有體罰及違法處罰事件發生,請務必落實零體罰政策,並請依據教育部 109 年 10 月 28 日修訂之「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附表教師違法處罰措施參考表,加強對主管學校宣導有關教師親自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跟體罰,及教師責令學生自己或第三者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之體罰,皆屬教師違法處罰措施行為。
四、綜上,請持續透過各項相關研習與會議,強化教師輔導與管教策略及專業知能,並積極強化貴校教師輔導與管教知能,透過正當、合理符合教育目的之方式,達到積極正向管教及輔導學生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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