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 函
地址:臺北市中山南路 5 號
聯絡人:陳清風
電話:(02)77367885
受文者: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發文字號:臺教學(四)字第 1040008903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無附件
主旨:請 貴機關(校)轉知相關單位,於辦理各項研討會、研習及相關活動時,應設置無障礙聯絡窗口,以利身心障礙
者諮詢及申請參與該活動所需之相關支持服務,請 查照。
說明:依據 103 年 9 月 16 日本部特殊教育諮詢會第 9 屆第 4 次會議討論事項案由九決議辦理。
正本:各公私立大專校院、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國立暨私立(不含北高
新北三市)高級中等學校、各國立國民小學、部屬機關(構)、本部各單位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