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立麻豆國民中學學校體育班發展委員會組織章程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教育部 102 年 4 月 24 日臺教授體部字第
1020011519B 號頒布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訂定之。
第二條 體育班發展委員會依本校發展運動特色,討論體育班課程與
教學規劃、協助運動訓練之督導、課業輔導及補救教學計畫審議、學生對外出賽限制之審議、學生轉班或轉學審議、辦理體育班之校內自評以及其他有關體育班發展事項。
第三條 本委員會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學務主任為執行秘書,體育組
長為執行總幹事,家長代表二人、教務主任、輔導主任、
體育班教師代表二人、專長(任)教練師代表二人等擔任委
員組成。 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第四條 為順利推動會務,本委員會下設置若干工作小組,分別為:
課業輔導組、心理輔導組、生活輔導組、資源核銷組、招生
組及訓練組。
第五條 本委員會之召集人、執行秘書、執行總幹事及委員均為無給
職,任期壹年(每年八月一日至翌年七月卅一日止),委員隨
其職務進退之。
第六條 本委員會由校長召集,或由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集並由
連署委員互推一人召集之。本委員會開會時,以召集人擔任
主席,召集人因故無法主持時,由其指定代理主席或由委員
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七條 本委員會應有家長及專長(任)教練出席且出席人數需達全
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
得通過;贊成與反對同數時,取決於召集人。
第八條 本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本會
召開會議時得視實際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第九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陳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
亦同。
臺南市立麻豆國民中學學校體育班發展委員會職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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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稱 |
人員 |
工作內容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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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人 |
校長 |
召集委員會議,督導體育活動及體育發展業務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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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秘書 |
學務主任 |
統籌體育班各項事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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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總幹事 |
體育組長 |
執行體育班各項事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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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
家長代表 |
提供家長意見參考,並協助體育班訓練、比賽及發展相關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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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
教務主任 |
1.體育班專業課程及一般課程規劃設計與師資安排 2. 體育班課業輔導及補救教學規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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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
輔導主任 |
擬訂體育班輔導計畫與相關輔導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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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
提供體育班相關事務之支援與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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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
田徑教練 |
1.執行體育班訓練、競賽相關事宜 2.協助有關體育班行政業務之執行及體育班相關會議事務聯繫、紀錄、資料成果彙整與陳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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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
排教練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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