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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立麻豆國民中學體育班發展委員會組織章程

臺南市立麻豆國民中學學校體育班發展委員會組織章程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教育部 102 年 4 月 24 日臺教授體部字第

       1020011519B 號頒布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訂定之。

第二條 體育班發展委員會依本校發展運動特色,討論體育班課程與

       教學規劃協助運動訓練之督導課業輔導及補救教學計畫審議學生對外出賽限制之審議學生轉班或轉學審議辦理體育班之校內自評以及其他有關體育班發展事項。

第三條 本委員會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學務主任為執行秘書,體育組

       長為執行總幹事,家長代表二人、教務主任、輔導主任、  

       體育班教師代表二人、專長(任)教練師代表二人等擔任委

       員組成。 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第四條 為順利推動會務,本委員會下設置若干工作小組,分別為:

       課業輔導組、心理輔導組、生活輔導組、資源核銷組、招生

       組及訓練組。

第五條 本委員會之召集人、執行秘書、執行總幹事及委員均為無給

       職,任期壹年(每年八月一日至翌年七月卅一日止),委員隨

       其職務進退之。

第六條 本委員會由校長召集,或由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集並由

       連署委員互推一人召集之。本委員會開會時,以召集人擔任

       主席,召集人因故無法主持時,由其指定代理主席或由委員

       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七條 本委員會應有家長及專長(任)教練出席且出席人數需達全

       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

       得通過;贊成與反對同數時,取決於召集人。

第八條 本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本會

       召開會議時得視實際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第九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陳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

       亦同。 

臺南市立麻豆國民中學學校體育班發展委員會職掌表

職稱

人員

工作內容

備註

召集人

校長

召集委員會議,督導體育活動及體育發展業務實施

 

執行秘書

學務主任

統籌體育班各項事務

 

執行總幹事

體育組長

執行體育班各項事務

 

委員

家長代表

提供家長意見參考,並協助體育班訓練、比賽及發展相關事宜

 

委員

教務主任

1.體育班專業課程及一般課程規劃設計與師資安排

2. 體育班課業輔導及補救教學規劃

 

委員

輔導主任

擬訂體育班輔導計畫與相關輔導事宜

 

委員

體育班教師代表

提供體育班相關事務之支援與建議

 

委員

田徑教練

1.執行體育班訓練、競賽相關事宜

2.協助有關體育班行政業務之執行及體育班相關會議事務聯繫、紀錄、資料成果彙整與陳送

 

委員

排教練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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