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列表

公告 黃聖傑 - 人事室公告 | 2024-03-19 | 點閱數: 3
該市華德福實驗學校教育理念係依華德福教育課程安排與規劃,與一般公立學校不同。爰為辦理人智學理念之華德福教育,教師職能需具華德福相關背景,倘介聘成功,聘書中明定教師應參加華德福師資培訓並取得結業證書,若應聘時尚未取得資格應於起聘五年內完成,並能接受國內外資深華德福教師之督導,其期程視情況另定之。
公告 黃聖傑 - 人事室公告 | 2024-03-15 | 點閱數: 6
1.旨揭短片已放置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全球資訊網( https://www.dgpa.gov.tw )「首頁/政策與業務/總處政策與業務/培訓考用處/任免遷調」項下。 2.同仁亦可參考總處全球資訊網/人事個案智慧共享整合平臺/常見案例/留職停薪與回職復薪篇, https://www.dgpa.gov.tw/acase/index )。
公告 黃聖傑 - 人事室公告 | 2024-03-15 | 點閱數: 18
一、本( 113 )年度教師個別諮商輔導每位教師每年(非學年)原則以補助 6 小時諮商鐘點費(每小時補助 1,600 元)為上限,辦理方式如下: (一)契約簽訂前:教師於 113 年 1 月 1 日起至契約簽訂前自行至合格之心理諮商所進行諮商者,得檢據向學校申請諮商鐘點費補助,該項費用由各校(園)相關經費項目下支應。 (二)契約簽訂後:自本府教育局與合格諮商所簽訂契約後(屆時將另案函知)應向受託單位申請支持服務,所需費用由本府教育局相關經費支應。前開自行至合格心理諮商所進行諮商之教師如有補助時數尚未用盡者亦同。 二、申請諮商輔導之同仁於上班時間接受諮商服務,以不影響課務為原則,得依相關規定辦理公出或...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黃聖傑 - 人事室公告 | 2024-03-13 | 點閱數: 8
一、旨揭相關事項如下: (一)永華場次: 1.測驗日期: 113 年 6 月 13 日(星期四) 14 時至 16 時 30 分(請於當日 13 時 30 分前到達測驗試場)。 2.測驗地點:臺南市政府永華市政中心 11 樓訓練教室。 3.報名期限: 113 年 3 月 20 日起至 5 月 17 日止。 4.應考資訊:自 113 年 6 月 5 日開放查詢。 5.成績單:於 113 年 6 月 28 日寄發。 (二)東興場次: 1.測驗日期: 113 年 6 月 20 日(星期四) 14 時至 16 時 30 分(請於當日 13 時 30 分前到達測驗試場)。 2.測驗地點:本府衛生局東興辦公室 5 樓禮堂。 3.報名期限: 113 年 3 月 20 日起至...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黃聖傑 - 人事室公告 | 2024-03-13 | 點閱數: 5
1. 網路報名日期: 113 年 3 月 5 日(星期二)上午 9 時至 113 年 3 月 14 日(星期四)下午 5 時止。 2.相關招生資訊,請參閱附件招生宣傳海報,或至該校博士班考試入學招生網頁( https://enroll.itc.ntnu.edu. tw/Enroll/PhdEntry ) 查詢。
公告 黃聖傑 - 人事室公告 | 2024-03-06 | 點閱數: 14
1.遇有上開廉政倫理事件時,請於 事件發生之日起算 3 日內(不包含事件發生當日),填寫「受贈財物、飲宴應酬、關切事件及其他廉政倫理事件登錄表」(如附件),並簽報校長及知會本室。 2.退還受贈財物時,應留存「退還簽收領據或掛號郵件收據」等證明,俾保障同仁權益。另客觀上如已逾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新臺幣 3,000 元)、與職務執行具利害關係,且不排除致贈財物之人就涉及機關業務具體事項以非書面方式表達注意、反映願望或提出建議者,請立即妥善保存並通報本室,切勿自行退還或任意處置。
公告 黃聖傑 - 人事室公告 | 2024-02-29 | 點閱數: 11
1. 該校教師專業碩士學位學程為碩士公費師資專班,教師證書、專任教職、碩士學位一次取得,歡迎有志投入偏鄉教育志業的學子及代理代課教師報考。 2.113 學年度招生考試自 113 年 3 月 15 日至 4 月 15 日報名(含繳交書審資料), 5 月 18 日初試, 6 月 22 日複試,招生簡章請參閱本校招生資訊網( https://as.ntcu.edu.tw/)。
公告 黃聖傑 - 人事室公告 | 2024-02-29 | 點閱數: 3
  1.該所 113 學年度碩士在職專班招生簡章自即日起於該校進修學院網站開放下載。 2.該校 113 學年度碩士在職專班招生網址:https://cee.ncue.edu.tw/subsite_info.php?SiteSn=8&sn=16
公告 黃聖傑 - 人事室公告 | 2024-02-02 | 點閱數: 15
1.刪除原第 1 項第 1 款「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 280 日」及原第 1 項第 2 款「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 180 日」之限制規定,並增訂「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於保險效力停止後 1 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為生育給付之法定請領要件。 2.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因軍公教身分請領國家給與之生育補助請領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 3.被保險人於 103 年 6 月 1 日起至 113 年 1 月 4 日止,如符合前開修正後之公保生育給付法定請領要件之一,且被保險人本人未曾因同一分娩或早產事實領取公保、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軍公教生育補助者,得自 113 年 1 月 5 日起 10 年內向本部申請公保生育給付。
:::

Google Translator Toolbar

捐贈明細專區

雷達回波圖

即時空品測站資訊看板

:::

校內教職員登入

麻中成績系統

搜尋

校內各項資訊

展開 | 闔起

計數器

今天: 369369369
昨天: 391391391
本週: 1061106110611061
本月: 9202920292029202
總計: 864783864783864783864783864783864783
平均: 251251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