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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 黃聖傑 - 人事室公告 | 2024-05-09 | 點閱數: 134
諮商輔導受託單位為寬欣心理治療所(後續如有其他受託單位將另行通知)。 旨揭服務說明如下: (一)服務對象:本府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各級學校與幼兒園校 (園)長、專任教師、代理教師及教保服務人員。 (二)服務內容:提供服務對象因工作適應、輔導與管教學生、親師溝通、生涯規劃、壓力調適、人際關係、情緒管理等議題而產生心理困擾之諮商輔導。 (三)服務流程:由服務對象自行或經服務對象同意後由學校 轉介提出申請,由本局受託單位受理協助媒合諮商輔導 人員與服務對象進行諮商會談(如流程圖)。 (四)服務原則: 1、倫理規範及保密責任: (1)教育局、學校、專業機構或專責單...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黃聖傑 - 人事室公告 | 2024-05-01 | 點閱數: 96
教育影片刊登在「全民國防教育」全球資訊網「媒體識讀 專區」( https://aode.mnd.gov.tw/Unit/index/364
宣導 黃聖傑 - 人事室公告 | 2024-04-30 | 點閱數: 203
員工協助方案(Employee Assistance Program ,簡稱 EAP),係為發現並解決可能影響工作效能之相關問題,市府提供以下豐富資源,期待透過多元化措施,協助同仁以健康的身心投入職場,尋求個人工作與生活平衡,並強化組織競爭力: 本府人事處員工協助專區:https://personnel.tainan.gov.tw/list.aspx?nsub=G0A501 。 EAP 員工協助及福利關懷網:https://personnel.tainan.gov.tw/eap/index.aspx 。 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協助方案服務資源一覽表(如附... 觀看完整文章
宣導 黃聖傑 - 人事室公告 | 2024-04-30 | 點閱數: 218
各機關(構)為推動業務需要,得指派公務員延長辦公時數加班。延長辦公時數,連同第一項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六十小時。但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或辦理季節性、週期性工作等例外情形,延長辦公時數上限,由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及五院分別定之。(參照公務員服務法第 12 條)。 公務員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之延長辦公時數,連同正常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十四小時;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八十小時。但有急迫必要性,且機關(構)人力臨時調度有困難,不受每日辦公時數上限十四小時之限制,惟不得連續超過三日。(參照...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黃聖傑 - 人事室公告 | 2024-04-26 | 點閱數: 81
  為緬懷 228 事件受難者湯德章律師,藉由紀念民主前輩為追求公平正義與伸張人權所付出的事蹟,以表彰其高尚的情懷與勇敢的臺灣精神,訂定本市「正義與勇氣紀念日」,將轉型正義與人權之普世價值永世傳承
公告 黃聖傑 - 人事室公告 | 2024-03-29 | 點閱數: 129
報名資訊如下: (一)報名時間:即日起至 114 年 2 月 17 日報名截止。 (二)報名費用:詳見官方網站( https://wmg2025.tw/)首頁/報名資訊/報名費用, 113 年 2 月 17 日至 113 年 4 月 17 日報名享早鳥優惠 7 折, 113 年 4 月 18 日至 113 年 9 月 17 日報名享早鳥優惠 8 折。 (三)報名資格:採個人報名,凡年滿 30 歲以上,無年齡上限,無須選拔均可報名參加。 (四)報名方式:至官方網站( https://wmg2025.tw/)首頁/報名參加。 (五)如有相關問題請洽「報名與資訊服務中心」,客服專線: 02-2577-6025 (請於週一至週五 10 時至 20 時電洽),...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黃聖傑 - 人事室公告 | 2024-03-21 | 點閱數: 87
1.、旨揭課程大綱為「臺南 400」、「智慧科技」、「公共建 設」、「全齡照顧」、「政策宣導」,選讀路徑為 e 學補給 站( https://etainan.elearn.hrd.gov.tw/mooc/index. php )/課程類別/領導力發展/願景型塑。 2.檢附「臺南市政府 113 年市政願景數位課程內容彙整表」供參。
公告 黃聖傑 - 人事室公告 | 2024-03-15 | 點閱數: 85
1.旨揭短片已放置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全球資訊網( https://www.dgpa.gov.tw )「首頁/政策與業務/總處政策與業務/培訓考用處/任免遷調」項下。 2.同仁亦可參考總處全球資訊網/人事個案智慧共享整合平臺/常見案例/留職停薪與回職復薪篇, https://www.dgpa.gov.tw/acase/index )。
公告 黃聖傑 - 人事室公告 | 2024-02-02 | 點閱數: 82
1.刪除原第 1 項第 1 款「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 280 日」及原第 1 項第 2 款「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 180 日」之限制規定,並增訂「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於保險效力停止後 1 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為生育給付之法定請領要件。 2.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因軍公教身分請領國家給與之生育補助請領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 3.被保險人於 103 年 6 月 1 日起至 113 年 1 月 4 日止,如符合前開修正後之公保生育給付法定請領要件之一,且被保險人本人未曾因同一分娩或早產事實領取公保、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軍公教生育補助者,得自 113 年 1 月 5 日起 10 年內向本部申請公保生育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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