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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信旭 - 人事室公告 | 2015-07-28 | 點閱數: 995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4 年 7 月 16 日臺教師(二)字第 1040096614 號函
辦理。
二、依據師資培育法第 22 條第 3 項規定,「取得合格偏遠或特
殊地區教師證書並擔任教職累積五年以上者,不用修習第
一項所指稱的教育專業課程,亦得報請主管機關換發一般
地區教師證書,免參加資格檢定及參加教育實習」,爰取
得合格偏遠或特殊地區教師證書之教師並需擔任該地區教
職累積五年以上,方可換發一般地區教師證書。
三、請貴校協助轉知所屬學校教師,若有符合申請辦理偏遠或
特殊地區換發一般地區教師證書之教師,請儘速於本(104
)年度內辦理換證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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