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本局 113 年 3 月 12 日南市教課(一)字第 1130371632 號函(諒達)續辦。
二、本案前因旨揭計畫之獎項等第分數誤植,爰特此更正(修正處以紅字表示),並同步調整獎勵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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