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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林秀玲 - 教學組 | 2025-10-16 | 點閱數: 53

一、依教育部 87 年 7 月 23 日台(87)人(一)字第 87064484 號書函略 以,教師若確具普通班教師資格,擬以同校特教班教師身分 轉任,居於學校整體考量,得由學校自行審酌,是否以同校 教師身分先予以轉任調動後,所遺缺額再行辦理公開甄選, 考量結果若擬由教師逕予轉任,仍應依規定提經教師評審委 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審查。

二、次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第 2 點第 1 項規 定:「各級學校暨具獨立編制之附設進修學校,教師職務出 缺,除依規定分發、介聘或列入超額精簡、因應課程調整保 留名額及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可保留名額外,其餘缺額 應依規定辦理公開甄選。」

三、再依據教育部 100 年 4 月 26 日臺人(一)字第 1000061911 號函 規定,同校教師轉任不同教育階段別或類科別教師,係以該 校尚有可提供轉任之缺額為前提,倘教師職務出缺,而有依 規定分發(公費生)、介聘或列入超額精簡、因應課程調整 保留名額及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保留名額之情形,該缺額自無法再由同校教師轉任。

四、考量不同教育階段學生特質及不同類科所需教學模式有其差 異,為維護教學品質及學生受教權,爰規範本市轉任資格及 程序供各校教評會審查時之依循:

(一)資格及條件:

1、具欲轉任教育階段別、類科之教師證書。

2、本市教師甄選進用之正式合格教師應符合當年度教師甄 選簡章轉任年限、公費生應履行服務義務期限屆滿。

3、取得本局資訊中心所辦教師數位教學應能培訓課程-數 位學習工作坊時數(A1 計 3 小時、 A2 計 3 小時)共計 6 小時。

4、取得本局所辦欲轉任教育階段學習扶助師資研習課程 8 小時時數。

5、近 3 學年度,每年至少取得 18 小時欲轉任教育階段、類 科相關教學知能研習時數。

(二)辦理程序:

1、欲轉任教師檢具上開資格、條件相關文件資料向學校提 出申請。

2、學校於控管應控管教師員額數後,仍有餘缺始得受理申 請,並將申請者資料函報本局核算學校普通班教師員額、 正式及代理教師比率並獲本局核准後,始可辦理後續轉 任審查作業。

3、學校應組成轉任審查小組辦理資格審查,並比照教師甄 選方式進行口試及試教(口試時間至少 10 分鐘、試教時 間至少 15 分鐘),確實確認其具欲轉任教育階段別或類 科所需教學專業及班級經營能力。前開審查小組以 3 人 或 5 人為原則,外聘委員應占二分之一以上,並以具轉 任教育階段別或類科教學專業者擔任。

4、轉任審查小組審查結果提送學校教評會審查確認後,將 教評會決議會議紀錄報本局備查。

五、檢送本市高中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教師轉任普通 班教師」及「幼兒園教師轉任國小普通班教師」檢核表 1 份( 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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