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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王亦欣 - 學務處公告 | 2016-05-06 | 點閱數: 635

說明:

一、本體育競賽類活動受理表揚學生包括本市公私立高中職、國中、國小學生。

二、本活動表揚對象為 105 年 1 月至 3 月底期間符合表揚標準之學生。

三、全國賽、國際賽獲獎學生已接受表揚者勿再送件。

四、請同學先填寫自我檢核表、佐證資料影本於 105 年 5 月 9 日前送至學務處體育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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