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有關教師曾任國民小學附設自立幼稚園(班)之服務年資,非屬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 6 條所稱教職,爰不得為成就增核退休給與之條件,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 105 年 6 月 23 日臺教人(四)字第 1050069438 號函辦理。 二、檢附原函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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