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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爐玉珊 - 人事室公告 | 2017-01-04 | 點閱數: 495

主旨:行政院修正「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捐(補)助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第三點、第四點、第七點,並修正名稱為「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自1051228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1051228日院授人培字第1050063626號函辦理。

二、檢送修正「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第三點、第四點、第七點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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