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3條業經行政院於105年12月30日以院授人培字第10500635641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請查照。
說明:依據行政院105年12月30日院授培字第10500638012號函辦理,檢附發布令影本、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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