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公告 99989號辦理。
(二)依據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 4 條規定,勸募所得金錢專用於補助經濟弱勢學生之學費、雜費、代收代辦費、餐費或教育相關之生活費用,並不得用於與經濟弱勢學生就學無關之支出。及本條例第 5 條規定,執行規定應包括教育儲蓄戶之經費存管、補助基準、動支程序、方式及用途,與勸募之目的、方式、公開徵信、預期效益及其他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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