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31條及第40條條文修正案,業經考試院於民國106年1月26日修正發布,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6年2月10日部退三字第1064189090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二、為使軍公教退撫給與按月發給政策能同步實施,前開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將俟軍、教人員月退休金及月撫慰金發放之改革期程確認後,由銓敘部另案陳報考試院訂定施行日期。
進階搜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