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務人員於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無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第12條所定交通違規情事,得由服務機關覈實核給公假;所稱上下班途中之認定,依同細則第10條相關規定認定之,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106年2月24日部法二字第10641978311號令副本辦理。
二、本案附表所列及該部歷次函釋與該部106年2月24日部法二字第10641978311號令未合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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