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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佳靜 - 教務處公告 | 2017-04-27 | 點閱數: 387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6 年 4 月 11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060033189 號函辦理。
二、為提升本土語言師資專業素養,確保本土語言教學品質,鼓勵編制內現職(含長期代理)教師參加語言能力認證,並全額補助通過前一年度本土語言能力認證教師之認證報名費。
三、另為鼓勵現職教師參加認證,自 106 年度起針對參加認證惟未通過之教師,亦補助半額報名費。
四、目前辦理閩南語言能力認證之機關為教育部(終身教育司)、客家語言能力認證之機關為客家委員會、原住民語言能力認證之機關為原住民族委員會,上開機關網頁皆詳細記載相關資訊,請貴校鼓勵師生踴躍參加本土語言相關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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