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函轉教育部修正「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並自一百零六年八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6 年 6 月 28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60056432 號函辦理。 二、檢附「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修正規定(含附表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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