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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習 李榮欣 - 學務處公告 | 2017-12-07 | 點閱數: 414

環境教育法第 19 條規定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所有員工、教師、學生均應於每年參加 4 小時以上環境教育,其中 2 小時必須包含低碳環境教育時數。戶外學習應選擇環境教育設施或場所辦理。

 

而為拓展各界使用戶外環境提供更多學習機會,惠請貴單位鼓勵同仁踴躍前往環境教育設施場所進行戶外學習。

 

請尚未完成環境教育研習的員工、老師,請盡速於 12 月 20 日以前完成,衛生組拜託拜託再拜託!

 

附件為 106 年已取得認證環境教育場所名單一覽表,請有興趣的同仁可以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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