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107 年 1 月 30 日通傳平臺覺字第 10741003700 號函辦理。
二、二級機關及所屬學校如繼續使用相關服務,請逕洽所屬 3G 業務經營者並及早轉換為行動寬頻(4G)服務。
三、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本管法規之主管機關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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