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幼兒園辦理教師介聘甄選分發實施要點
第13點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幼兒園超額教師之處理原則如下:
(六)超額教師介聘作業:
4. 超額教師調出後,於參加教師介聘當年度八月一日前,如原服務學校有缺,則已受超額介聘之教師,具有原服務學校不足科(類) 或領域相同之合格教師證書,且自願返回原校任教者,並經新介聘及原校教評會審查同意後,應由原校優先報局聘回任教。若申請調回原校服務之教師超過實缺時,由原服務學校依超額教師處理原則辦理。惟調返原校後,其服務年資積分應採計原服務學校年資。
臺南市立麻豆國民中學減班超額教師處理原則
第 4點介聘處理原則:
(二)實施細則:
3.經提報超額教師,若於開學前,本校有新缺額產生時,有意回校服務者經新聘學校教評會及本校教評會同意申請回校服務,在本校服務年資較深者可優先調回,但新介聘學校同意留聘者,不再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