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臺南市政府來函,有關交通部公路總局為維護各機關、團體辦理旅遊行車安全,辦理各類自強活動或村里民眾研習活動時,其行程安排務必遵守旅行業及交通運輸相關規定,請查照。 說明: 一、依臺南市政府 107 年 8 月 30 日府民區字第 1070965862 號函轉內政部 107 年 8 月 27 日內授中民字第 1070440512 號函辦理。 二、檢附臺南市政府、內政部暨交通部公路總局原函影本各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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