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 109年度起,配合行政院將公務人員每年應休假 14 日調整 為 10 日,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具休假資格者,除應 休畢 10 日外之休假,如確因機關公務需要未能休假者,得依 規定核發未休假加班費,最高不得超過 11 日。
二、本府所屬學校教師兼行政人員,自 109 學年度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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