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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維芳 - 人事室公告 | 2020-01-02 | 點閱數: 548

 

一、自 109年度起,配合行政院將公務人員每年應休假 14 日調整
為 10 日,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具休假資格者,除應
休畢 10 日外之休假,如確因機關公務需要未能休假者,得依
規定核發未休假加班費,最高不得超過 11 日。

二、本府所屬學校教師兼行政人員,自 109 學年度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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